第二届刑辩沙龙:合同诈骗罪有效辩护在京举行?合同诈骗和的区别
2025年5月10日,由中国政法大学、首都师范大学及浙江工业大学几位学者发起,主题为合同诈骗罪有效辩护的第二届刑辩沙龙,在北京市海淀区财智大厦成功举行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天红、北京市级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蒋炳仁应邀参加。沙龙由李红钊律师致辞,赵天红教授主持。
李红钊律师表示,发言嘉宾或为全国知名学府的教授、副教授,或为有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实务工作者,体现了知识结构高和经验丰富特点。这些法律同人相聚一起共同探讨刑事疑难问题,还可以向周围的同学、老师、学生和同事继续请教,无疑对法律正确理解起到了几何级数增强效果。
首都师范大学教授肖怡首先发言,认为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同样也必须具备,逃避挥霍等行为可以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但应当要从客观方面入手去证明。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,仍然在于是否符合诈骗罪核心要件行为的标准。
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志华随后发言,以某金融贷款居间合同案分析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,该案居间服务与居间合同真实存在,但居间所得和服务并不匹配,被害人明知居间商造假甚至与其共谋,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以为亲友非法牟利定罪刑期就会少很多。
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刘传稿表示,合同诈骗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明显,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明确,并且不可能真实履行合同。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,既要分析其行为是不是履行合同所必须,是否紧密依附于合同标的,还要分析是否真实有效履行了合同,获利与实际履行标的的比例关系。
李红钊律师认为,认定合同诈骗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通常要结合其主客观表现综合判断,比如某建设施工合同诈骗案,不能以相关部门未完成审批手续而认定为不实工程,若行为人虚构工程量对合同履行不具有根本影响,主观方面仍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诚意,客观方面确实一直持续履行合同,把获得的工程款继续投入到工程建设中,其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虚构事实。
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朝辉表示,合同诈骗罪辩护要注意对合同风险的认识问题,比如某医药项目合作开发合同,行为人对利润前景进行了乐观描述,但双方对需要的投资额都估计偏低,致使一方支付大量资金却看不到项目进展,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,但行为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。
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兆松认为,合同诈骗罪是在商事犯罪中出罪最多的一个罪名,辩护中还要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,利用党和国家强调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,全方位的从各个角度为当事人辩护。
蒋炳仁检察官点评时表示,各位嘉宾发表的意见既有广度又有深度,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辩护是一场事实重构与法律解释的博弈。赵天红教授点评认为,沙龙主题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非常有意义,辩护律师不仅要掌握刑事法律还要熟通民商法律,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赵志华副教授最后致闭幕辞,表示理论无实践则无生命,实践无理论则无灵魂,希望沙龙今后继续得到各位法律同仁的支持,本届沙龙圆满结束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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